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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山东省莱芜市新源地质钻探有限公司与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莱芜市新源地质钻探有限公司,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1605号原告:山东省莱芜市新源地质钻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长勺北路。法定代表人:李丰连,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言贵,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住所地:济南市甸新东路**号。法定代表人:丁峰。原告山东省莱芜市新源地质钻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莱芜市新源地质钻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莱芜市新源地质钻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71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省莱芜市新源地质钻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亓民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时雯靓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