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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28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红与刘锦炽、古豪莉、赣州红色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赣州市福雷斯职业培训学校、赣州骋赣服务外包产业孵化基地有限公司、江西福雷斯数据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福雷斯数据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福雷斯职业培训学校,刘锦炽,刘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2821号之二申请人:江西福雷斯数据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6号森茂水韵花都19栋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3523899Y。法定代表人:刘锦炽,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赣州市福雷斯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赣州市开发区蟠龙镇武陵村艺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60700399263848M。法定代表人:刘锦炽,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刘锦炽,男,1985年7月11日,汉族,住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刘红,女,1989年2月26日生,汉族,住瑞金市。被申请人刘红与申请人刘锦炽、古豪莉、赣州红色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赣州市福雷斯职业培训学校、赣州骋赣服务外包产业孵化基地有限公司、江西福雷斯数据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被申请人刘红的申请,本院作出的(2016)赣0702民初2821号财产保全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刘锦炽所有的位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XX号森茂水韵花都XX栋XXX室、位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XX号XX水韵花都XX栋XXX号车库的房产,冻结了其所持有的赣州红色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赣州智乾企业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全部份额、赣州福雷斯实业有限公司82%的股权;冻结了申请人赣州市福雷斯职业培训学校的银行账户(浦发银行赣州分行账户名:148XXXX****XXXXX7);冻结了申请人江西福雷斯数据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招商银行赣州分行账户为:79XXXXXXXXXXXX6)。因该案已撤诉结案,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人刘锦炽所有的位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XX号XX水韵花都XX栋XX室、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XX号XX水韵花都XX栋XX号车库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刘锦炽所持有的赣州红色文化创意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赣州智乾企业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全部份额、赣州福雷斯实业有限公司82%的股权的冻结;三、解除对申请人赣州市福雷斯职业培训学校的银行账户(浦发银行赣州分行账户名:148XXXX****XXXXX7)的冻结;四、解除对申请人江西福雷斯数据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招商银行赣州分行账户为:79XXXXXXXXXXXX6)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薛春娟代理审判员  钟 君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荣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