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7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姚春梅诉李会会人格权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春梅,李会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274号申请执行人:姚春梅,女,生于1966年6月28日。被执行人:李会会,女,生于1977年7月2日。本院在执行姚春梅诉李会会人格权纠纷一案中,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7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李会会赔偿姚春梅3645.83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执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0元由姚春梅负担20元、李会会负担30元。李会会未履行,姚春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执行了全部案件款3645.83元及受理费3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全部案件款后,自愿放弃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已彻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7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敏审 判 员 张德前人民陪审员 兰选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