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104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红亮与刘一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亮,刘一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1577号原告:王红亮,男,196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华,漯河市源汇区华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一波,男,199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黄河路751号。主要负责人:王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斌,该公司员工。原告王红亮与被告刘一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俊英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红亮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红亮负担。审判员  张俊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二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