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吉林市信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铸赢粮食经销有限公司、戚心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信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铸赢粮食经销有限公司,戚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32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信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北京路综合楼101号(北京路A号楼3-1网点)。法定代表人:黄鹰,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市铸赢粮食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北大湖镇五二村兴隆屯。法定代表人:李明,经理。被执行人:戚心,男,住吉林省永吉县。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信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铸赢粮食经销有限公司、戚心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判决书主文内容:被告吉林市铸赢粮食经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吉林市信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被告吉林市铸赢粮食经销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25日起按月利率1.7%支付原告吉林市信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8月24日按月0.3%支付原告吉林市信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的违约金,均计算至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履行期限的实际给付日止,与前款同时履行;被告吉林市铸赢粮食经销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原告吉林市信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被告戚心所有的永吉县某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信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鉴于此种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闫 伟审 判 员 张亚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高愉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