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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4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杭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张艳、张小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艳,张小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420号之一原告:杭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杭州市拱墅区三六零空间大厦2幢308室。法定代表人:钱浩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胡焕,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张艳,女,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被告:张小军,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原告杭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艳、张小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杭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传唤原告参加��审。现原告杭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履行诉讼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2元,由原告杭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于天麟人民陪审员  周 明人民陪审员  王敏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