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5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舒廷勇与张贵宝、张志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廷勇,张贵宝,张志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5643号原告舒廷勇,男,汉族,1964年11月2日生,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委托代理人严建坤,江苏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悦,江苏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贵宝,男,汉族,1979年11月18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余干县。被告张志宝,男,汉族,1983年10月16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余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廷勇与被告张贵宝、张志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廷勇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廷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舒廷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舒廷勇负担。审判员 戴顺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