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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冠县支行、冠县春润管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冠县支行,冠县春润管业有限公司,冠县永兴轴承有限公司,尚振红,刘连青,李德岭,陈玉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1904号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冠县支行,住所地冠县振兴东路北侧。负责人:张立军。被申请人:冠县春润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辛集乡穆庄村。法定代表人:尚振红。被申请人:冠县永兴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城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闫善军。被申请人:尚振红,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冠县春润管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刘连青,女,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辛集乡兴太集村***号,尚振红之妻。被申请人:李德岭,男,1972年8月30日出���,汉族,冠县春润管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临清市锅市。被申请人:陈玉清,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古楼东街***号,李德岭之妻。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冠县支行诉被申请人冠县春润管业有限公司、冠县永兴轴承有限公司、尚振红、刘连青、李德岭、陈玉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门的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冠县支行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海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