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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3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华池县紫坊畔乡人民政府与郭志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池县紫坊畔乡人民政府,郭志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3民初409号原告:华池县紫坊畔乡人民政府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紫坊畔乡高庄村法定代表人:李升堂,该乡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汉族,被告:郭志有,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池县紫坊畔乡人民政府诉被告郭志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池县紫坊畔乡人民政府与被告郭志有已协商处理,原告华池县紫坊畔乡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池县紫坊畔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8元,减半收取,退付原告华池县紫坊畔乡人民政府579元。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登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