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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2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澄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澄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2762号原告:澄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22177301785。法定代表人:石昆。住所: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委托代理人:袁家有,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系澄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帆,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原告澄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澄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澄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澄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50元,由原告澄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宋 杰审 判 员  邓 怡人民陪审员  张建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焰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