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2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曲兴荣与绥滨县忠仁镇新安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兴荣,绥滨县忠仁镇新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2执250号申请执行人曲兴荣,女,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绥滨镇吉成村。被执行人绥滨县忠仁镇新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谢云明,主任。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兴荣与被执行人绥滨县忠仁镇新安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绥滨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黑0422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对还款时间和数额均作出具体约定。据此,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对各种的权利和义务已做过明确约定,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绥滨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黑0422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延青审判员 : 王 霞审判员 :张东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白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