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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50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道外区兴隆粮食收购部与张国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道外区兴隆粮食收购部,张国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50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兴隆粮食收购部,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振兴街。经营者:刘宝锁,男,1969年1月2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巨源镇新坊村四组。被执行人:张国宇,男,1985年1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芦屯镇官屯村693号。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道外区兴隆粮食收购部与张国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张国宇的银行存款,因冻结金额未满足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兴隆粮食收购部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120,033.97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