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卫某、张某某与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八里庄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卫某,张某某,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八里庄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02民初1296号原告:张某,男,汉族。原告:卫某,女,汉族。原告:张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张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某某,女,系咸阳市秦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八里庄村第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八里庄四组)负责人:张某某,该组组长。原告张某、卫某、张某某与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八里庄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1日受理后,于2017年4月25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八里庄村第四村民小组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卫某、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独生子女户应享受多一人的份额差额21062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三原告系被告村合法村民,户口也登记在被告村组,系独生子女户。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相关规定应享受多一人的份额。2016年12月被告所在村组给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23062元,只给了原告2000元独生子女费,没有足额给付原告多一人的份额23062,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请。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户口本一份。证明三原告系被告处合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原告张某某出生于2004年8月14日。2、分配方案一份。证明被告在2016年12月2日给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23062元。3、独生子女光荣证一份。证明三原告系独生子女户。经综合评议,原告所出示的第1、2、3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均予以采信。依据采信的证据及庭审调查确认以下事实,三原告的户口登记在被告处,张某与卫某系夫妻,张某某为该二原告的独生子。2016年被告组向其每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征地补偿款23062元,只给原告补偿了2000元,并未给该三原告增加一个人份的分配份额。本院认为,三原告的户口登记在被告八里庄四组,系被告八里庄四组的独生子女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对该户增加一个人份的分配份额,但被告八里庄四组未给三原告增加一个人份的分配份额,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明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八里庄村第四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张某、卫某、张某某征地补偿款2106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元,由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八里庄村第四村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 斌人民陪审员 董战景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