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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执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陈长春与王承福故意伤害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春,王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82执1064号申请人陈长春,男,1998年11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被执行人王承福,男,1997年10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本院在执行陈长春依照生效的(2016)黔0382刑初3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承福故意伤害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陈长春以漏列被执行人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382刑初3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明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