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追缴刘信良、张峻铭、杨洋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信良,张峻铭,杨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746号移送部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信良,男,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张峻铭,男,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杨洋,男,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执行追缴刘信良、张峻铭、杨洋违法所得一案,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吉0204刑初264号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被告人刘信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峻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杨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被告人刘信良、张峻铭、杨洋退赔被害人徐某三轮摩托车一辆;责令被告人刘信良、张峻铭退赔被害人屈某三轮摩托车一辆。公安机关扣押的三轮车返还给被害人;被告人盗窃时所用的车钥匙予以没收。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刑事审判庭将案件移送到立案庭审查立案后,立案庭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正在服刑,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鉴于此种情况,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张亚民审 判 员 闫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高愉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