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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姜万林与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万林,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万林,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1824号原告:姜万林,男,住安达市。被告: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达市。法定代表人:王春忠,职务总经理。原告姜万林与被告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姜万林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姜万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姜万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姜万林负担。审 判 长  刘 巍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人民陪审员  李延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