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华平、刘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华平,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209号申请执行人蔡华平,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刘杰,男,1994年12月23日出生,住江山市。蔡华平与刘杰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衢江刑初字第0036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于2014年05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华平于2017年0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刘杰赔偿申请执行人蔡华平医疗费等6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杰现下落不明,名下无商品房、车辆登记、银行存款等财产登记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蔡华平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881执20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海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