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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张艳生与王春林、邓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生,王春林,邓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1251号原告:张艳生,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王春林,男,45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邓凤,女,44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生诉被告王春林、邓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艳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艳生负担。审判员张会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王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