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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俊与陈长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陈长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878号原告:刘俊,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湖北省英山县人。委托代理人:鲍裕文,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长红,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委托代理人:胡文藻,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俊与被告陈长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刘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撤回对被告陈长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20元,减半收取4010元,由原告刘俊负担。审判员  李喜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