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9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学青与杨候梅、杨文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青,杨候梅,杨文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9执恢21号申请人王学青,男。被执行人杨候梅,男。被执行人杨文革,男。王学青与杨候梅、杨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4)吴堡民初字第00154号民事调解书,由杨候梅于2014年5月10日之前一次性清偿王学青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20‰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一直未按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王学青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王学青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本院执行借款6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935元。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褯执行人杨文革用工资收入向申请人王学青分期分批清偿,因此,申请执行人王学青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9执恢21号案件的执行。执行费800元,由杨文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张探成审判员 周学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维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