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郑毅与陈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毅,陈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337号申请执行人:郑毅,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被执行人:陈坤,男,199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郑毅与被执行人陈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527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秭归邮储银行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坤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共计15125元(含执行费1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