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2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汝德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汝德,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民初2711号原告:周汝德,男,汉族,1960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王斌,男,汉族,1965年7月18日出生。原告周汝德与被告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汝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斌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汝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斌立即返还原告周汝德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5年5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王斌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2015年2月,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将100000元现金交付被告后,由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2015年5月12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未果。被告王斌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3日,被告王斌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周汝德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定于2015年5月12日前归还,如到期还不回,则按叁分利收取月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王斌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及时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借条约定逾期利率为月息3%,超出法律规定,原告请求按年利率6%计算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汝德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王斌承担(此款被告王斌于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支付给原告周汝德115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1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米俊倩人民陪审员 汤世炎人民陪审员 钟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惠如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