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墨与邢国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墨,邢国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944号原告:张墨,女,汉族,1979年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孙欢欢,河南剑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国利,男,汉族,1972年6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原告张墨诉邢国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墨负担,剩余25元退回原告张墨。代理审判员 赵东雅人民陪审员 王泽清人民陪审员 张伟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