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4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被申请人唐元娥、谢令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唐元娥,谢令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4350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负责人:朱少彦营业场所: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488号被申请人:唐元娥,女,汉族,1966年12月19日生。被申请人:谢令余,男,汉族,1965年2月11日生。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被申请人唐元娥、谢令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谢令余名下位于官渡区五腊、鱼村村委会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仓储一期X幢X层XXX室的房屋;被申请人谢令余名下车牌号为云AXXX**的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被申请人唐元娥名下车牌号为云AXXX**的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进行保全,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谢令余名下位于官渡区五腊、鱼村村委会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仓储一期X幢X层XXX室的房屋;二、被申请人谢令余名下车牌号为云AXXX**的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三、被申请人唐元娥名下车牌号为云AXXX**的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