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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2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镇用社与于全胜、高翠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镇用社,于全胜,高翠菊,吕文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611号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镇用社。住所地濮阳县徐镇政府西侧路北。组织机构代码证:70663907-6。负责人韩书伟,男,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星振,男,系该社副主任。被告于全胜,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高翠菊,女,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吕文跃,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镇信用社(以下简称徐镇信用社)诉被告于全胜、高翠菊、吕文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镇信用社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于全胜、高翠菊、吕文跃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镇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镇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29元,由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镇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张忠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