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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刑终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家铜非法侵入住宅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家铜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刑终326号原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王家铜,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深圳银雁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员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暂住地海沧区。2016年7月1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家铜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闽0206刑初288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王家铜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被告人王家铜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5月2日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王家铜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王家铜非法入侵住宅犯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家铜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家铜撤回上诉。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6刑初2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志远审 判 员 王 绮审 判 员 刘荣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 静代书记员 林丽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