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2执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铁岭天企肥业有限公司申请马志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岭天企肥业有限公司,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02执968号申请执行人:铁岭天企肥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某某。申请执行人铁岭天企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6)辽1202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铁岭农药大世界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铁岭农药大世界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的下落,也未查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辽1202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剑审判员 刘军& # xB;审判员 于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苗 铁 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