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执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彦国等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429执保121号申请人:李彦国,男,生于1973年8月4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西苏乡孟尚村二区**号。被申请人:井晓帅,男,生于1987年9月16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界河店乡北界河店村。申请人李彦国与被申请人井晓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井晓帅在金融机构存款69000元。本院作出(2017)冀0429民初147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和本院查询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为部分财产保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