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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8执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贤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贤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8执92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许初,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李贤德,男,195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贤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向李贤德送达了(2013)宁督字第233号支付令,执行标的额为本金3.2万元及利息,现该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受理立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扣划了被执行人李贤德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86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良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 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