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5执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淦作利、肖长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淦作利,肖长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执保15号申请人:淦作利,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仲品,永修县建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肖长喜,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申请人淦作利与被申请人肖长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淦作利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肖长喜在相关银行的存款1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担保人江西省永星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坐落于庐山市秀峰大道西端(渊明雕像旁)庐山一品花园18幢302的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淦作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肖长喜在相关银行的存款1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贵珍审判员 王 琨审判员 黎哲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滋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