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爱英与邵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英,邵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21民初1299号原告:张爱英,女,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邵峰,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张爱英与被告邵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爱英、被告邵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爱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邵峰偿还张爱英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4800元;2.诉讼费用由邵峰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6日,邵峰向张爱英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息2分。借款到期后,经张爱英崔爱要,邵峰拒不偿还。邵峰辩称,借款属实,但张爱英诉状中所说拒绝还款不存在。答辩人与张爱英经别人介绍相处了一段时间,答辩人给其购买项链、衣物、空调等,共计花费11900元。答辩人愿意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4800元,但其应当先把答辩人给其买东西及垫付的钱还给答辩人。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9日,邵峰向张爱英借款30000元。借款后,邵峰借款偿还20000元,尚欠10000元。邵峰于2015年2月16日为其出具借条,并约定月息2分(月利率20‰)。后经张爱英崔要,邵峰未偿还该款。上述事实,有张爱英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邵峰向张爱英借款,并为其出具借条,张爱英按照约定支付了借款,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成立并生效,邵峰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张爱英请求邵峰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应予支持。故对张爱英要求邵峰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4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邵峰辩称理由,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且张爱英不同意与本案合并审理,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爱英借款本10000元及利息4800元,合计14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被告邵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思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三款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