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恢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谢荣勇、王爱清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荣勇,王爱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366号申请执行人谢荣勇,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爱清,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荣勇与被执行人王爱清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苗卫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