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2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舒萍萍、舒其志债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萍萍,舒其志,孙秀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2执69号申请执行人:舒萍萍,女,1970年4月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被执行人:舒其志,男,1965年11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被执行人:孙秀美(舒其志妻子),女,1968年3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石民一初字第0019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舒其志、孙秀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时,立即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扣除已经支付舒萍萍的欠款29600,即由舒其志、孙秀美支付舒萍萍欠款304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本案执行费356元,合计31406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舒其志、孙秀美银行存款31406元,或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前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