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潘庆国与张忠义、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庆国,王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953号原告:潘庆国,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张忠义,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王民,女,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胜利农场中学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庆国与被告张忠义、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庆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1元,减半收取66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秋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金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