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321民初8号原告:赵虎,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振祥,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X1464531X1。负责人:吴文光,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翠,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事实及调解结果:2016年7月25日15时40分许,赵虎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南召县城关镇黄洋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黄洋路电信大楼北侧路段,与同方向行驶由董德宇驾驶的豫R×××××号小型轿车相碰,致使电动自行车损坏、赵虎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赵虎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董德宇负次要责任。豫R×××××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诉讼中,南阳万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2016】临鉴字第94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赵虎其左股骨胫骨折术后目前的左下肢功能丧失属九级伤残。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虎撤回了对董德宇的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于2017年5月17日达成如下协议: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前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赵虎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5000元;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赵虎自愿负担。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协议自2017年5月17日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既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学东审 判 员 马荣海人民陪审员 王环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耿亦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