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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民初2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峰电缆经营部诉被告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峰电缆经营部,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2316号原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峰电缆经营部,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合花园19-1-101。经营者:王振芳,男,1954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城关镇沿江大道***号*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4226221954********。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学军,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东科技工业园3-2号。法定代表人:谢元德。原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峰电缆经营部(以下简称东峰电缆)诉被告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被告盛隆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原告东峰电缆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峰电缆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峰电缆经营部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9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796元,由原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峰电缆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管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