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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91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田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田勇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586号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75号24楼30室。法定代表人:韩勇,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桂长进,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勇,男,汉族,1979年12月7日,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7元,减半收取1008.5元,由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陈小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查亭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