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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行申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萧任川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萧任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行申7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萧任川,男,193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再审申请人萧任川因诉蓝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龄认定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行终1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萧任川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本案中,萧任川起诉涉及公务员连续工龄的认定问题,是对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作出的决定,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萧任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萧任川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帅审判员 潘 兵审判员 龚金真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