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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民初3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大连吉连新型墙体材料厂与孙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吉连新型墙体材料厂,孙立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3民初3825号原告大连吉连新型墙体材料厂。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投资人郭春连,系厂长。被告孙立新,男,1968年9月3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大连吉连新型墙体材料厂诉被告孙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2月20日第一次庭审,原告大连吉连新型墙体材料厂的投资人郭春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立新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5月17日第二次庭审,原告大连吉连新型墙体材料厂的投资人郭春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立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至2010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砖,合计价款502100元。2013年12月被告给付原告25000元,尚欠477100元。被告承诺于2016年8月底前将该款还清,但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477100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0年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砖,合计价款502100元。2013年12月被告给付原告25000元,尚欠477100元,被告承诺于2016年8月底前将该款还清,但该笔款项至今未付。另查,牛文政系被告孙立新雇佣人员,于2011年8月18日收回原告大连吉连新型墙体材料厂法定代表人郭春连价款为502100元的收料单,原告法定代表人郭春连与被告孙立新就尚欠款数额的电话录音。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相关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收入本案卷宗。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工地供应砖,尚欠货款477100元,被告理应及时支付,拖欠不付是违反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的。现原告提供的电话录音及牛文政出具的收料单足以证明双方买卖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立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吉连新型墙体材料厂货款人民币477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60元、保全费30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立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乔元臣人民陪审员  郭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艺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