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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6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李谷翔与广州汇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7民终604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汇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李谷翔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60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汇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康敏,该公司员工,联系地址。委托代理人:姚冰清,该公司员工,联系地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谷翔。上诉人广州汇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谷翔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5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广州汇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李谷翔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6月14日的工资差额15519.1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广州汇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李谷翔补偿款50000元。三、驳回李谷翔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汇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判后,广州汇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我方与被上诉人虽然签订了《协议书》,但不影响双方属于劳动争议的事实,双方不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因此,被上诉人要求离职补偿金未经仲裁而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应依法被驳回;2、本案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原审法院不应对本案进行实质审查。原审法院对本案按照普通民事纠纷进行审理不符合法律程序规定。故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2、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答辩称:本案从仲裁到原审,程序已走完,不认可对方上诉意见。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二审另查明,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4月19日,上诉人通过银行共转账支付28000元给被上诉人。其中15519.1元为支付给被上诉人的工资差额,12480.9元为支付给被上诉人的补偿款。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签订了《协议书》,明确了双方的债权债务,故原审判决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本案并无不当。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作出判决后,上诉人已支付的款项应从欠款中扣除。故上诉人尚应继续支付37519.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578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57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广州汇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李谷翔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6月14日的工资差额15519.1元,该款已于2017年3月15日支付完毕。三、变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57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广州汇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李谷翔补偿款50000元,已支付12480.9元,尚须支付37519.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自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共20元,均由上诉人广州汇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叶文建审判员  王 珺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燕银刘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