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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博然与保定市第二中心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博然,保定市第二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545号原告:张博然,男,201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法定代理人:张某1,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现住涿州市。法定代理人:张某2,女,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现住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市第二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卢建海,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博然诉被告保定市第二中心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张博然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博然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智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汭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