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执4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魏家强、周子美与秦磊、董绘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家强,周子美,秦磊,董绘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4212号申请执行人魏家强,男,195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周子美,女,195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秦磊,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董绘绘,女,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魏家强、周子美与被执行人秦磊、董绘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公证处作出的(2016)徐铜证执字第2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并填写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内容为:秦磊农行6228480459680638879、房证号5878坐落长江路北北京路西商住楼4-602。该房屋因修地铁已冻结,请求予以债权保障。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6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出发传票、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执行前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令,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2、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铜山县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及证券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关于申请人提供的秦磊农行6228480459680638879线索,经核实,秦磊无农行开户信息。3、分别向徐州市及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秦磊名下所有的铜山新区长江路北、北京路西商住楼3-602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铜房权证铜山镇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铜国用(2007)字第1098号),该房产因地铁拆迁已被冻结无法过户,本院遂查封了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但目前拆迁尚未动工,拆迁款尚未到位。4、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秦磊名下所有的苏C×××××小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5、向工商部门查询各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秦磊、董绘绘列为失信被执行人。7.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告知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235253元,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公证处作出的(2016)徐铜证执字第2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洪 伟审 判 员 孔祥进代理审判员 孙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