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英文、李强、黄海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英文,李强,王世民,黄海涛,黄丽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463号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于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明磊,小孤山信用社主任。被告黄英文,女,1981年7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李强,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王世民,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黄海涛,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黄丽文,女,1975年10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英文、李强、王世民、黄英文、黄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英文、李强、王世民、黄英文、黄海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940元(已减半)由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张宝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冬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