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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刑更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蒋彩娟贪污、挪用资金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彩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1213号罪犯蒋彩娟,女,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台椒刑初字第7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彩娟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3年1月29日以(2012)浙台刑二终字第2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俊、代理检察员张莉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指派民警应潇作为提请人出庭执行职务,罪犯蒋彩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蒋彩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庭审中,罪犯蒋彩娟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根据罪犯蒋彩娟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提请程序合法,对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的提请意见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彩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间获得七个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彩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彩娟准予减刑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17日至2017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代理审判员  许新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钱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