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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4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岑锐洪与义乌市联兴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锐洪,义乌市联兴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025号原告:岑锐洪,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联兴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义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温兴钱。本院在审理原告岑锐洪与被告义乌市联兴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岑锐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锐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岑锐洪负担。审 判 员 王献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沈淑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