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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40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湖滨支行、郑新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湖滨支行,郑新营,郑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40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湖滨支行,住所地福安市城关新华南路11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85759344-X。负责人:许国栋,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开勇,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郑新营,男,汉族,1980年10月7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现住地福安市。被执行人:郑团英,女,汉族,1984年7月8日,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现住地福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湖滨支行与被执行人郑新营、郑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981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680168.26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9201.68元;已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郑新营、郑团英名下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区城北福新东路1号韩阳煌都8幢11层1××1号的房地产(房产权证号:00××21)。被执行人无法找到,处置变现难度大,短期内难以实现本案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981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黄仲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