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鲁德江诉被告程友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德江,程友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523号原告:鲁德江,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告:程友福,男,自然简历不详。住所地密山市。原告鲁德江与被告程友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鲁德江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德江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鲁德江撤诉。案件受理费1186元,减半收取计593元,由鲁德江负担。审判员 邢少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盖 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