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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鲁德江诉被告程友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德江,程友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523号原告:鲁德江,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告:程友福,男,自然简历不详。住所地密山市。原告鲁德江与被告程友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鲁德江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德江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鲁德江撤诉。案件受理费1186元,减半收取计593元,由鲁德江负担。审判员  邢少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盖 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