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24执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沈应芳与王立新、吴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应芳,王立新,吴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4执1488号申请执行人沈应芳,男。被执行人王立新,男。被告吴杨,曾用名吴金飞,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应芳与被执行人王立新、吴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申请执行人沈应芳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立新、吴杨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王立新、吴杨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王立新、吴杨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应芳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湘民一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梦蛟审判员  彭万程审判员  马迎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盛哲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