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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葛道珍与完世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道珍,完世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2民初387号原告:葛道珍,女,195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完世泉,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葛道珍与被告完世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道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完世泉经本院在《安徽法制报》上依法公告向其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葛道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及时归还原告借款44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搞工程于2016年2月5日两次向原告借款442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并由被告出具两张借条佐证。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无果。完世泉未作答辩、应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搞工程于2016年2月5日两次向原告借款44200元,并由被告出具两张借条佐证。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无果。以上事实,由原告向本院提供的2016年2月5日被告出具的两张借条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长期不履行归还借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442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完世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葛道珍借款44200元,同时给付原告葛道珍垫付的公告费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文明审 判 员  马茂友人民陪审员  柏培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