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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罗泽华与被告许元贵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泽华,许元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1078号原告:罗泽华。被告:许元贵。原告罗泽华与被告许元贵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罗泽华未按本院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郭建伟人民陪审员  丁小桃人民陪审员  刘晋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汪大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