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罗泽华与被告许元贵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泽华,许元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1078号原告:罗泽华。被告:许元贵。原告罗泽华与被告许元贵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罗泽华未按本院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郭建伟人民陪审员 丁小桃人民陪审员 刘晋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汪大宗